广东怀集男子董某从3楼向下掷石头、砖块砸坏邻居房屋。邻居报警。警方到达现场后,董某向警察掷砖头,后又开门拿扁担追打警察。警方称处警的冼副所长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被迫开枪自卫。董某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4月26日《南方日报》)
从报道内容看,董某拿扁担追打警察是典型的袭警,但值得商榷的是,虽然扁担也可伤人,将它跟枪支、管制刀具相比,直接性危害性小得太多了。况且,警察的身手应该比普通人要好,副所长面对一个普通男子持扁担追打,所谓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被迫开枪自卫”,有些说不通。
稍具“打架常识”的人都知道,对付对手持类似扁担这样的长物件,迅速近身“作战”,可让对手的长物件失去威力,并可最快战胜对手。我想,如果警察机警一些,找机会冲到董某身边将其制服,不是更好吗?或许搏斗中,警察会受伤,但比之当场击毙犯罪嫌疑人,孰轻孰重,不言自明。
另外,报道并没有提及子弹射击董某的部位和开枪次数。要知道,董某只是拿扁担追打警察,即使副所长被迫开枪自卫,也应当朝其腿部等次要部位开枪,将其击伤擒获,而不能一枪毙命。显然,副所长开枪的方式是否有问题,更值得追问。
根据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警察使用武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1.要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发生;2.要情况紧急;3.须经警告无效;4.使用武器应当以制止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不造成对方的伤亡。因此,不管是从敬畏生命和从业守则上来看,怀集警方面对嫌疑人扁担袭警时,都应该有更合理的处置措施,而不是把董某一枪击毙了事。警察开枪要慎而又慎,这是现代社会的共识,因此,“击毙扁担袭警男”一事,必须彻查。
(沈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