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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小区应移交的配套用房
建设单位不得租售
南通在省内首创新规,明确新建住宅区三类用房权属

  新建商品房小区配套设施也在日益完善,与此同时,配套用房所有权纠纷也愈来愈多。例如利用小区幼儿园、会所、游泳馆等配套用房产生的经营收入到底该归谁?2013年12月24日,《南通市市区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经南通市政府审议通过。这一规定将市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划分为非营业性、营业性和社会公益性三类,分属业主、投资者和政府所有,在土地出让环节即确定权属。此规定在江苏省内尚属首创,将对今年2月1日起南通市区新出让的土地上新建住宅生效。陈莹 严君臣

  新规之前

  小区配套用房权属争议不断

  “小区内的体育中心、社区文化中心、公共车库明明是我们业主的,开发商有什么权利占为己有?”2007年,南通市区孩儿巷一小区业主就开始为配套设施四处伸张权利。但开发企业却不认同:“这些公建配套的建设费用没有分摊到商品房面积中去,产权应该归开发企业所有。”

  住宅区配套用房产权归属不够清晰、明确,后期管理呈现多元化模式,业主与开发企业之间不时闹出纷争。比如很多住宅区的社区用房移交给了居委会街道办使用,但权属归谁始终没有定论。幼儿园的权属更是多样化,有的由开发商持有,有的由业主委员会或妇联持有。市房管部门调研结果显示,市区小区争议较大的配套用房,主要集中在幼儿园、文化活动用房、农贸市场、服务用房等方面。

  一位长期参与处理这类纠纷的房管人士表示,小区配套用房的纠纷表面看来是管理问题,但本质上起因是权属未予明确的问题,“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解决起来非常困难,甚至根本没有解决的办法。”

  去年10月份,南通市房管部门提出了关于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的管理规定,这也是江苏省内首次将配套用房明确分类及明确所属权。12月底,文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2月27日正式下发。

  新规之后

  明确营业性和非营业用房权属

  南通市房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关于部分配套用房的所属权之争历来是个大问题。比如很多住宅区的社区用房移交给了居委会街道办使用,但权属归谁始终没有定论。按照这次颁布的规定,为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在住宅区或住宅区外配置的公益性配套用房,将由政府出资、开发商代建,其成本已在土地出让金中抵算,其所有权属政府所有,开发建设单位须无偿移交,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含幼儿园)、社区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与服务(含养老、菜市场)、市政公用及其他(含邮政)等为社会公共服务配建的用房。

  值得关注的是,该规定实行后,政府的介入将能更好地发挥社会公益事业的资源调配功能,为居民更好地提供学前教育、社区养老、社区医疗、市政公用等服务。“比如说,某个集中居住区域内的幼儿园太多了,可将以前建的幼儿园改为养老院等,而这在之前是不可能实现的。”

  在规定中划分的三类配房中,非营业性配套用房所属权划归业主所有,是指为住宅区居民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而配置的配套用房,主要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安全技监用房、公厕、配电房、垃圾房及门卫室等。由于开发建设成本已列入住宅区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因此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无偿移交给小区业主。

  至于营业性配套用房,是指适宜进行市场化运作、商业化服务、在住宅区内配置的配套用房,开发建设成本未列入住宅区房屋开发建设成本,按“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主要包括:配建的商铺、超市等商业服务用房。

  “新规同时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出租、出售应当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的配套用房。”南通市房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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