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裸官”、具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官员,将不得列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察对象。 这也是在《条例》中,首次明确不得对选拔任用干部进行考察的情形。
除规定六种不得接受考察的情形外,此次《条例》还对领导干部破格提拔、领导班子差额选举、选贤用人不惟GDP等进行了规定。新华社 综合
六种情况
不列入考察
与2002年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相比,此次《条例》首次明确了,具有六种情形之一,将不能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考察对象。
1 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2 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3 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4 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5 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6 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干部选拔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据悉,中共中央已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2002年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带头遵守《条例》,规范行使选人用人权。
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要充分发扬民主,改进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
要改进干部考察工作,加强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洁自律情况的考察。
要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必要时可对官员
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根据《条例》,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与2002年《干部任用条例》不同的是,此次规定新增,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此外,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条例》新增,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