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95路公交车正行驶在路上,突然,一名乘客飞起一脚踢在司机脸上……司机被踢傻了,车辆短时间失控。虽然他赶紧踩下刹车,但还是和一辆车追尾了,还导致车内一名乘客肋骨骨折。事发后,“肇事者”刘均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他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这也意味着他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近日,南京鼓楼法院作出判决,刘均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男乘客突然猛踢司机
2012年8月30日17时许,正值下班高峰,李登岭驾驶的95路公交车上挤满了乘客。车行至五福家园附近时,李登岭遭到“突袭”:站在他右侧的一名男乘客,在没有任何纠纷的情况下,突然飞起一脚,踢在李登岭脸上;他还没回过神,这名乘客又狠狠踢了他的头。李登岭被踢傻了,公交车瞬间失控……好在他本能地踩下了刹车。尽管车子立刻停下了,但还是撞上了前面一辆小轿车。由于惯性,车厢里多名乘客摔倒,并不同程度受伤。
李登岭吓出一身冷汗,他顾不得向“肇事者”发火,急忙下车查看车子被撞情况。谁料一开车门,男子就冲了下去。李登岭上前追赶,并拨打110。最终,民警在李登岭的配合下,在湖南路路口将“肇事者”刘均抓获。
据了解,因为刘均的“突袭”,不仅导致司机李登岭受伤,还害得4名乘客摔伤,其中一人肋骨骨折,另外还造成被追尾轿车车损3200多元。
“肇事者”患有精神分裂
刘均归案后,起初不承认踢过李登岭,但之后又承认了,还称自己患有精神病。经警方查实,时年41岁的刘均有吸毒史和犯罪前科,并患有精神分裂症。后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刘均的确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辨认、控制能力削弱,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刘均依然得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013年12月9日,检察机关以刘均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鼓楼法院提起公诉。
“我没踢他(指李登岭),是他自己踩刹车才让那些人摔倒的。”在庭审中,刘均又改口了,不承认踢李登岭头部的事实。
对于刘均的翻供,检方出示了多组证据反驳他的说法。刘均的母亲作为他的代理人,也承认儿子犯了罪,但认为他患有精神分裂症,请求法官从轻处罚。
刘均的母亲还称,自2000年以来,刘均多次接受治疗,其发病时不仅胡言乱语、乱砸东西,甚至动手打父母。她希望有关部门对刘均采取监管措施。
尽管是精神病人,仍然得担责
由于此案涉及精神病人,主审法官十分谨慎。2014年1月3日,法院终于做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刘均的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刘均是精神病人,作案时辨认、控制能力削弱,但并未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具有限制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可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以刘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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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规定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人。刑法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四种情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盲人;又聋又哑的人。
通讯员 李自庆 朱可 实习生 陈楠 现代快报记者 马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