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发生的四位失独老人讨要冷冻胚胎一事,经快报报道后,热议很多。
此事,从目前的报道,看不出是以什么案由起诉的,估计是把冷冻胚胎作为物,争夺物的继承权。假如确实如此,那么,诉讼的指导,值得商榷。
一、可以争什么?
我觉得,目前不可去讨论冷冻胚胎是物还是人,要争的,也不是两亲家之间的归属,而是,对冷冻胚胎的支配处分权,原属于小夫妻,小夫妻突然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对这个处分权的承继问题。等争下来,俩亲家之间再争议不迟。
二、不宜有罪推论。
来争处分权的人,将来会拿冷冻胚胎去做什么,那是另外一个法律问题,不宜有罪推定后,再以这个推定为理由来拒绝处分权的转移。
三、代孕,目前肯定是违规之举,不得参与。
四、我们全社会都应该对失独群体予以正确的对待和必需的关怀。
1.失独群体的“失独”那件事本身,自有其具体原因,可能是病,可能是意外伤害,与政策本身确实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是,失独之后,这个群体的窘境,应引起足够的关注。毕竟,原先的没人养老的风险,因为失独,而成为了现实。
2.有失独者提出“行政补偿”的请求,我理解,人家不是为了搞法理学术研究而谈论“行政补偿”,他们使用这个词组,应该是一个朴素的想法,就是,呼吁国家对他们这一群体的窘境,予以解决,这个层面的“行政补偿”,不宜死抠、照搬“国家赔偿法”条文来回复,否则,有纠缠之嫌。
3.对于失独群体在内的困难群体,国家予以保障,也就是朴素层面的“行政补偿”,是有充足的法律依据的,《宪法》第四十五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第十二条及其配套文件,等等,都是依据。
南京 胡晓翔
(作者为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