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常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了解到,继南京、苏州之后,常州日前出台了《常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常州将以培育租赁市场供应主体、多渠道筹集房源、建立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等为重点,全方位推进常州市住房租赁市场建设,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从而更好满足市民多层次的住房需求。
张敏
有效促进“住有所居”
近年来,常州通过大力推进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老小区综合整治以及加装电梯等多项措施,在全省乃至全国率先实现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
“不过我们清醒地看到,虽然我市已完成了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兜底住房保障,但还有相当一部分中等收入的本市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暂时还没有购房能力,居住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常州市住建局副局长吴玲忠表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使之成为住房交易、住房保障之外的第三种促进“住有所居”的重要手段,“这既是当前必须,也是长远之策”。
据介绍,《方案》共有三个部分、21条,主要内容分为五大方面,分别是培育租赁市场供应主体、加大租赁住房市场供应、完善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住房租赁管理与服务。
多管齐下筹集房源
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筹集房源是关键。《方案》提出要“多管齐下筹房源”。一是集中新建。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将新增租赁住房用地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有序推进租赁住房建设供应。二是园区自建。在符合城市规划等要求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各区(园区)可结合产城融合等要求,在园区内集中安排租赁住房用地,由住房租赁国有企业或园区统一集中开发建设租赁住房,定向用于解决园区职工住房困难。三是商办改建。在符合规划等相关规定并征得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前提下,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允许将存量商业、办公等房地产开发项目改建为自持租赁住房。四是合理转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在已满足保障需求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可将剩余房源调整为租赁住房向社会出租。五是鼓励个人出租自有住房。
保障承租人的权益
近年来,常州房屋租赁在省内较为活跃,但住房租赁市场尚不成熟,为进一步维护承租人权益,《方案》规定政府部门制定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住房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强制驱逐承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此外鼓励租赁当事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稳定租赁关系。
长期以来,对承租人而言,租赁住房的定位是临时过渡性用房,这主要是因为租赁住房在享受各类政策时与购买产权房屋有较大差别。
此次《方案》加大了对承租者的政策支持力度。其中,第9条、第10条明确,对租赁住房符合常州市相关规定,可按规定申请提取本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市区自主租赁房屋,政府按保障家庭困难情况给予补贴。
另外,常州还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研究出台符合条件的承租人享受与本地居民同样的基本公共服务政策措施,建立承租人权利清单,逐步实现租购同权,特别是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就业服务、社区事务、科技申报、住房保障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