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始末
1997年,被执行人徐某因建造房屋急需资金,多次向王某借款共计10余万元。期间经多次催要,至2003年王某提起诉讼时,仍有99724.60元欠款尚未还清。2003年12月,天宁法院作出判决,徐某应归还王某99724.60元,并支付从2000年1月7日起至还清时的利息,同时承担诉讼费用5335元。
判决后,徐某未按时履行钱款。2004年4月,申请人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当时的执行法官张为众负责该案的执行工作。
一名法官16年的坚守
在执行中,张为众法官发现,徐某已退休,因投资失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由于双方当事人均已年过花甲,为减少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徐某生活的影响,张为众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自2004年5月起,徐某每月支付王某500元直至还清为止。
由于双方当事人相互缺乏信任,经协商后,请求案件承办法官代为保管徐某工资卡,每月由张为众到银行代她将500元执行款转到王某的账户上,余款交给徐某。
这一“代”就是16年,虽然张为众早已离开执行岗位,但出于对他的信任,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更换执行人员。
16年,两位当事人年龄增大,张为众与两位老人的联系从未中断。有一次,徐某生病住院没钱了,张为众悄悄为她垫付了1500元医药费。还有一次,徐某为早日还清欠款,外出务工却被偷了路费,张为众知道后又及时伸出援手。每次徐某要将钱还给张为众时,他总是笑笑说:“过去的事情就算了!”
前不久,徐某终于还清了所有欠款,两位老人多年恩怨也就此化解。现年已78岁的徐某特地写了一封感谢信,信中写道:“多好的干部啊!感谢领导培养了这么好的干部,我万分感谢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