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一直长期存在,导致很多执行案件较难审结。一方面,执行局以涉嫌刑事犯罪而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较少,另一方面,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后,能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更少。
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条文规定比较简单:对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即构成犯罪。围绕条文,我们需要理解的,是两个方面:一是什么叫有能力执行;二是什么叫情节严重。
近期有一个案例,某女因做生意向朋友借款100万,由于经营不善,未能还款,后被判决要求还款。在案件审理期间,该女离婚,将房屋出卖,钱给了父母。案件执行期间,该女坐飞机去迪拜,被法院司法拘留,仍不还款。案件移交到公安机关,经侦查,该女称去迪拜是为了找工作,且路费是父母给的。自己卖的房屋也是父母当年出资买给她的,所以卖房的钱又给了父母。公安机关认为,其卖房是在判决作出前,故不能证明该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而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拘留后仍不执行的,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案例情况,笔者认为:第一,该女在案件审理期间出卖房产,将钱款给其父母,可以认定是隐藏转移财产,因为该房屋是该女的姓名,法律上就是其财产,即使是数年前由其父母出资,也不能认为该房屋属于其父母。其出卖房屋,应当将卖房款妥善保存。虽然当时判决还未下,但她对自己败诉是有心理准备的,所以才会去卖房。第二,该女称去迪拜是找工作,但无法提供找工作的线索。而且,该女所持有的是旅游签证。以一般人看来,这就是高消费的行为。
针对这种犯罪行为,首先,我们当然是从正面侦查,看嫌疑人是否有财产可供履行,若不履行,则是犯罪,但这种情况是非常少的,如果已经得知嫌疑人有财产,当事人肯定就申请财产保全了,不会等着他自己捧着财产来履行。更多的情况,就是从正面侦查无法查到其有财产可供履行。笔者认为,我们也可以从反面进行认定,从嫌疑人的行为,比如有高消费、拒不申报财产等方面推断其有履行能力,并结合其判决前在一些行为,准确认定犯罪。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崔建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