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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9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返回首页
购房人签完合同又反悔 中介费还要不要付?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燕如菁 记者 徐晓安)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但是,若购房人通过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故无法购房,是否应当支付中介费呢?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22年9月,王某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与杨某签订《房屋买卖成交合同》,约定王某以475万元的价格向杨某购买其名下房屋,并于2022年10月份支付首付款,且双方于过户当日分别各支付房屋中介公司服务费百分之一,若双方有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违约方应支付全部的居间费用即房屋总价的百分之二给房屋中介公司。

李某称其与王某系夫妻共同购买,签订合同因未携带身份证由其妻子王某一人签字。2022年10月,李某和王某分别告知房屋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因无法凑齐首付款故放弃购买杨某房屋,希望中介公司能及时告知杨某该情况并取得杨某的谅解。不过,双方就中介费问题协商未果,于是闹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为王某夫妻俩与杨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提供了居间服务并促成合同成立,其已履行主要居间义务,该合同并非房屋中介公司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而系王某和李某在签订合同后明确表示不再购房,构成违约,故房屋中介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王某和李某主张居间费。

至于王某和李某应支付的居间费金额,法院考虑到房屋买卖中居间方的义务并不局限于促进合同的签订,还包括办理网签、贷款、产权过户等工作,综合考虑中介居间工作的完成情况,法院酌定王某和李某应给付房屋中介公司居间费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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