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8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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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2 月 27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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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也不能白干! “副总”上法庭讨回三天工资
  快报讯 (通讯员 李自庆 记者 朱俊骏)一名公司高管经猎头公司介绍,跳槽到一家拍卖公司任常务副总经理,享受税后年薪12万元。由于正式签订上岗协议时,双方对协议的具体内容不能达成一致,该高管工作3天后即主动走人。因未能获得工作三天的劳动报酬,前不久该高管将某拍卖公司告上鼓楼区法院,要求对方按当初约定的报酬,支付其3天的工资1363.63元。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获得全部支持。为工作3天未获报酬起诉维权,这在司法实践中实属少见。

  不到40岁的李先生原是一家公司的高管,由于其出色的表现和工作业绩,他早就被猎头公司锁定。2007年5月中旬,经一家猎头公司撮合,李先生有意跳槽至一家拍卖公司工作。双方基本达成意向后,拍卖公司即向李先生发出《职位提供信》,该《职位提供信》言明李先生去公司工作后,任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并主持公司工作,年薪为税后12万元,考察期为3个月。同年6月14日,李先生持上述《职位提供信》到拍卖公司报到,正式上班后即主持公司的日常工作。6月16日,拍卖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电子邮件,向李先生发来《上岗协议书》,由于双方对这份《上岗协议书》的有关内容无法达成一致,6月18日下班后李先生离开了该拍卖公司。

  李先生离开后,为索取3个工作日的报酬等损失,不久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但仲裁机构未支持他的申诉。随后,李先生持相关证据,将拍卖公司诉至鼓楼区法院,要求被告拍卖公司支付其3天的工资1363.63元。

  法院经查实,认定原告的诉讼事实成立。法院认为:原告到被告公司报到时,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在拍卖公司工作了三个工作日后离开,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基于这一事实,被告应按《职位提供信》约定的劳动报酬向原告支付三天的工资,原告提出的诉讼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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