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市唐县某村村民大强为方便村民就医,在村内开办了一家诊所。可他没有想到,自己在与邻居的孩子们用旧注射器玩水时,一名邻居男孩被喷中眼睛失去方向,恰好被车轧死。日前,保定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大强要赔1.5万余元。
嬉戏出意外男孩殒命
20多岁的大强生性好动,爱与邻居家的孩子嬉闹。2007年5月6日中午,邻居家的男孩小海、小帅来到大强的诊所前,捡来废旧注射器,抽进水后同大强展开“对射”。小海、小帅向屋内的大强喷水,大强则在屋内进行“还击”。不料,被水“击中”眼睛的小海失去方向,在躲闪过程中从门口铁栏杆的空隙处掉下,跌倒在路边。
此时,不幸的事情发生了。一辆过路的翻斗车将小海轧在车下,小海在送往医院救治途中死亡。事后,翻斗车司机经调解对小海的父母进行了赔偿,大强也对出事的铁栏杆进行了加固。
嬉戏者被推上被告席
小海的父母要求大强对小海的死亡承担责任时,大强则认为小海之死与其无任何关系,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小海的父母将大强告上法院。
保定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海的死亡过程及原因事实清楚,主因是翻斗车司机造成的;其次,大强在与小海喷水嬉戏过程中,应预见到潜在的危险性存在,但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故大强与小海之死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小海的父母因监护不当亦应负部分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大强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为宜,判决大强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大强不服提出上诉。
死者家属二审获赔1.5万
日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了一审庭审中小帅出庭作证的证词。二审法院认为,与小海及大强共同玩耍游戏的小帅的当庭作证,叙述了当时玩耍游戏的经过,且事发时小帅已满11岁,其叙述的仅为其玩耍游戏的过程,应属于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其证词具有法律效力。大强作为成年人在与小海玩耍游戏时应该预见到潜在的危险,但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因此对小海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大强赔偿小海的父母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万余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据《河北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