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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轿车撞出路政过失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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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2 月 16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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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让防雨布造成一死三伤,告高速公路管理处索赔
轿车撞出路政过失第一案
  一卷防雨布落在高速公路上,后面的车辆避让不及,造成一死三伤。肇事车辆所属公司在赔付巨款后,找不到丢弃防雨布的人,无奈之下将高速公路管理处告上了法院,“我缴了费,你就应该保障我的行驶安全”。

  由于当时法律并不完善,也没有同类判例,雨花台法院的法官翻阅大量资料后,作出了现在看来具有典范意义的判决。此案判决后,雨花台法院陆续接到了成都、重庆、杭州等城市法院的来电,了解判罚要点。此案成为全国首例在路政管理瑕疵中适用违约责任判决赔偿案。

  一堆防雨布引发的悲剧

  1997年11月20日19时10分,南京江宁东山镇副业公司驾驶员孙家福驾驶桑塔纳,搭载四名乘客,沿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中,孙突然发现前方路中有一堆东西,赶紧打方向避让,结果车辆撞上路东侧护栏,护栏被撞毁,前排乘坐的田树盛脑后被撞破,后排上的3位乘客全部被抛出车外,其中乘客潘兴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闻思诚经法医鉴定,胸部损伤程度为伤残九级,头面部损伤为伤残十级;王建英头部有多处肿块。汽车也被撞得车壳变形、发动机损坏、轮胎脱落、后备箱钢圈撞毁。

  公安交警支队机场高速公路大队交警对事故进行了勘察,路中央的那堆东西是一卷防雨布。12月12日,交警部门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孙家福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对前方道路中的障碍物无法预见,发生事故时无违章行为;乘车人潘兴华、闻思诚、王建英、田树盛在发生事故时无违章行为,该事故为意外事故。

  事故发生后,副业公司与被害人达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由副业公司给潘兴华的亲属赔偿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91242元;给伤者闻思诚赔偿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等计47328元;给伤者田树盛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计5388元;给伤者王建英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计11340元;副业公司承担车辆损失费、护栏损失费、事故施救费、事故处理费计30620元。副业公司为处理此次事故,共开支231129元。

  高速管理处索赔护栏惹官司

  在当时很多人看来,查不到扔防雨布的人,副业公司只能自认倒霉!

  但事情发生了转折。雨花台法院温振秀法官告诉记者:“事发后,高速公路管理处向副业公司索赔4000元的护栏损失费。副业公司已经将钱交了,但感到很不服气。副业公司的感觉是,我在你高速公路上行驶,是缴了费的,既然撞断了你的护栏,你要我赔偿,那么你有没有义务保障我的安全行驶呢?你高速公路管理处既然有收费的权利,也就应该有管理的义务。”

  1998年10月,副业公司以高速公路管理处收取车辆通行费后未履行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的义务,导致自己遭受巨额财产损失为由,向雨花台区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231129元。

  受理此案后,法院查明:高速公路管理处为全民所有制事业法人,受江苏省交通厅的委托行使路政管理和规费征收权力。据此委托,高速公路管理处可以对通过机场高速公路的车辆征收车辆通行费和实施路政管理,可以对违反路政管理和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温法官告诉记者,刚一接到案子,感觉这是起侵害案。过错人应该是那个丢弃防雨布的人,但想找到这个人几乎是不可能的。那么高速公路管理处到底有没有责任呢?

  事实上,高速公路管理处认为,他们是一点责任没有的,从他们的管理制度看,他们规定一天要对路面巡查7次,应该已经尽了管理的义务。温法官调看了高管处的巡查记录,但发现并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是按规章在作路面巡查。

  判出了一个全国第一

  高速公路管理处到底违反了哪一条法律呢?

  温法官查遍手头所有的案例,也没有找到一件类似的。一天夜里,当她再次查阅《民法通则》的时候,一行字引起了她的注意:“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温法官推断:车上高速,向高速公路管理处交纳了通行费,这时双方就形成了合同关系,高管处有收费的权利,同时也就有了管理的义务。对孙家福来说,他上了高速公路,就有了安全行驶的权利。但现在由于高管处管理过失,造成了事故,这应该是高管处违反了合同。

  这在现在看来是理所当然的事,但在10年前却是史无前例的。

  不久,雨花台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处应当对这次事故给副业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高速公路管理处赔偿副业公司损失费142658元,案件受理费4360元由高速公路管理处负担。

  高速公路管理处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高速公路管理处辩称,管理处收取车辆通行费,是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由此形成的只能是行政关系,不是合同关系,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疏于巡查,没有证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并未指出上诉人对这次事故的发生有过错;被上诉人不去起诉抛弃雨布的责任人,却起诉上诉人,没有法律依据。

  南京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应予维持。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路不收费,合同关系还在

  温法官告诉记者,这个案子至少解决了这样一个问题,高速公路管理处的收费行为到底是经营性质的还是行政管理。此案判决后,法院立刻又接了类似的案件,原告就是在看到判决后才决定起诉的。此案的影响不仅仅在江苏地区。不久,雨花台法院接到了全国各地法院的咨询。比如成都的高速公路石头案,重庆的高速公路损害赔偿案等等案子,其判决都是以此案的判决为依据。此后,此案一直是全国高速公路管理过失赔偿案的经典案例。

  该案的审理向社会提示:受行政单位委托行使行政管理处罚权的事业单位,既要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也要重新审视自己在民事活动中的民事主体地位。

  那么随着燃油税的出台,很多公路将不收费了,也就是没有收费部门,会不会回到以前出了事没人负责的局面呢?温法官说,不会。车辆虽然不交过路费了,但实际上已经通过购买燃油的方式交了。至于谁收了这笔费用那是管理部门的事。司机一上路,就意味着和管理部门订立了合同,管理部门就有保障他们安全行驶的义务。

  通讯员 中法宣

  快报记者 宗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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