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对于美国银行是否会减持建设银行股份充满猜测之际,昨日外电援引消息人士透露,美国银行搁置了55亿股、总价约30亿美元的减持建行股份计划,而这主要是受到中国相关证券法律的规限所致。有券商人士昨日表示,中国《证券法》对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入卖出该公司股票6个月内再度交易设限,“美国银行最后一笔增持建行是在11月底,恐怕减持要等到明年5月了。”
然而,由于美国银行所持建行股份为H股,内地《证券法》规定对于H股市场是否有效?复旦大学金融法教授季立刚认为,由于属地限制,内地的《证券法》主要还是针对A股市场。“对于减持建行H股股份,应该还是要考虑遵循香港相关法律限制;此外,还要遵循发行上市时的招股说明书、双方当时签署的股东协议等相关限制。”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还存在一些不明朗之处: “首先,股东是否包括境内、境外股东?第二,境外股东在H股短线套利,本身就是侵犯了上市公司利益,及相关投资者利益,这种行为是否可以界定为‘侵权’?第三,上市公司经营主体在内地,侵犯的若是上市公司利益,那么侵犯行为发生地是否就能算作内地?境外股东在短期套利交易的相关收益是否就应归入上市公司?”刘俊海进一步表示,随着中国境内企业在纽约、伦敦、新加坡等海外市场上市的增多,可能需要进一步细化相关的法律定义。
快报记者 石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