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1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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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2 月 26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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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值得一试

  ■不同观点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名大学生自然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从“救”李明的角度看,到底是用法律严惩效果好,还是以附加条件并免予起诉的效果好?显然是后者远胜于前者。

  法律的最大功效其实不在于严惩,而在于教育人,让其在感受到法律的尊严的同时,能够迅速变好,这才是法律的真正目的。对于这名大学生来说,他已经深切地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同时,运用附加条件免予起诉,将更大程度地激励他。从事实来看,以考上重点大学为附加条件的免予起诉,是促使李明变好的重要动力。从知道打电话感谢检察官的情节来看,他已经被“改造”为一个“正常人”。在“改造”人方面,法律严惩不是惟一的手段,因此,在法律上也有微罪不诉的规定。

  法律也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从个案的效果来看非常好,值得探索。有人会担心如果附加条件推广之后,会诱使人钻法律的空子,会产生腐败。这种担心当然并非多余,不过,检察院如果能做到将办案过程公开,猫腻就将无容身之处。因为公开了,比如借助听证会等载体,就很难产生腐败。从改造人的目的出发,进行积极的探索,这个意义上,重庆涪陵区检察院的“附条件免予起诉”值得一试。(林卫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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