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评论
重庆高考文科状元何川洋该不该被取消录取资格,近来人们争议颇多。重庆市教委日前给出答案:由于何川洋造假一事尚未构成加分事实,因此仍保留其录取资格。(《成都商报》7月1日)
一名成绩优异的考生若被取消录取资格,的确令人惋惜。可这毕竟只是“于情”的一面,“于法”、“于理”呢?
从“法”的角度来看,教育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对违规变更民族成分的考生,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包括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并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要取消学籍。”
应该说,这条规定是严丝合缝、滴水不漏的,它表明,只要造假事实存在,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都要受到处罚,不管是家长所为还是考生自己所为,考生都要受到处罚。何川洋违规变更民族成分之事,发现于考试之后、录取之前,按照规定,应当取消其录取资格。
从“理”的角度看,造假“未遂”很容易让人想到强奸“未遂”,对于强奸“未遂”者,我们能否免于刑事处罚呢?显然不能。造假与强奸当然不能相提并论,但个中道理是一样的。再比如,一家生产假酒的酒厂,在其生产的假酒害死人之前,我们能否免于处罚(相当于取消录取资格)呢?恐怕也不能。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不能止步于纠正,而要给予处罚。道理很简单:就是要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以警示他人。重庆姑息何川洋,实在是开了一个坏头。(晏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