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纵论
凡未经国务院同意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依照国务院七部委日前下发的相关文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应保持基本稳定且不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收费水平。(7月13日《新京报》)
仅规定收费不高于2006年是不够的,必须相应地增加政府教育投入,否则,我们无法保障教育收费不高于2006年。
设置最高限价必须以财政投入的相应增加为前提,否则这样的最高限价,只是将大饼做薄,并不会提升公民的福利总量——在文教投入不足的情况下,要求收费不高于2006年,极有可能使得每一个人受到教育资源被稀释。
因此,教育收费不高于2006年,与其说是对学校提出的要求,不如说是对于公共财政的保障提出的要求,我们不能在公共财政减少的情况下,提出与学校经费保障能力不相符的要求。我们希望看到一种精细化的行政,在具体要求学校收费不高于2006年时,财政明确地回答,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抵消三年费用上涨给学校带来的压力,每生每员提供多少财政保障。否则,提出收费限制,从另外一个意义上讲,就是使得学生的教育福利在物价上涨面前逐步变少。
正在这个意义上讲,我希望国家有关部门更多地考虑为公共福利的提升提供条件,权利的实现是需要花钱的,政府必须有花钱的决心,才能提升公民的幸福感。总之,当政府的要求已经下达,我迫切想知道的是,根据这样的要求,政府自身做了什么?我们需要的不仅是口头上的关切,我们需要的是财政切实的保障。(邹云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