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纵论
在问题官员复出这个问题上,我向来认为是没有最快,只有更快。创造最新复出纪录的,是四川泸州市龙马潭区交通局原局长谢林,他从被免去交通局局长职务到复出担任泸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中心办公室副主任,只用了短短的5天时间,说是闪电般复出,一点都不为过。
(8月13日《成都商报》)
谢林之所以被免去局长职务,是因为他两年不交停车费且涉嫌辱骂和殴打负责物管的六旬老汉,媒体曝光后,谢林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局长的职务也被免去。但谢林很快“服从组织安排”,当上了开发区副主任。用龙马潭区监察局局长邱斌的话说,这样的处理已经是很重的了。因为以前的交通局局长是正科级,现在的开发区副主任是副科级,级别降了半级,但依然“享受正科级待遇”。
影响很恶劣,又是从重处理,但后果却一点也不严重。当地组织部门说了,这样的从重处理是符合程序的,意思是舆论再郁闷,也挑不出半点毛病。有没有毛病呢?看起来是真没有。因为所谓免职,只是官员正常任免程序——要调你去别的地方当官了,当然要免去你现有的官职,真是一点毛病都没有。其实不只是谢林,之前被舆论炒来炒去的众多带病复出官员,当初受到的处分都是所谓的“免职”。也就是说,他们的复出也都是符合程序的。
可免职什么时候成了处分了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写得很清楚,对于行政官员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六种方式,根本没有“免职”这一条。我在想,既然影响如此恶劣,又是从重处理,对谢林的处分恐怕应该是“撤职”而并非“免职”。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却有天壤之别——如果是撤职,那带病复出的通道就被堵死了;如果是免职,那再怎么闪电般带病复出,也是“符合程序”的。
了解了“撤职”和“免职”之间的本质区别,你就很容易搞清楚:为什么很多地方在处理问题官员时,总喜欢用看起来雷厉风行的“免职”,因为要爱护干部啊,要给他们复出留一条符合程序的通道。当然,用看起来很严厉的“免职”来应付舆论,帮问题官员避过风头,也是很重要的。
影响恶劣、从重处理,谢林的闪电般复出,却是“服从组织安排”,当然也是“符合程序”的。可这样的“组织安排”又符不符合程序呢?是不是搞狸猫换太子那一套老把戏呢?这倒真应该好好问一问。
(本报评论员 赵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