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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9 月 1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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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连民政局原局长刘宏

  贪污2000多万被判死缓

  9月10日上午,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民政局原局长刘宏贪污、挪用公款、行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数罪并罚决定判处刘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刘宏在曾担任的孟连县财政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各种违法手段共计贪污公款2000多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但鉴于刘宏将部分贪污款实际用于了改善当地农户的生产、生活条件,可对被告人刘宏酌情从轻处罚。刘宏在明知孟连县县乡企业开发公司已被注销的情况下,仍然指示和同意该公司向其个人所有的芒信镇班顺茶厂进行贷款230万元,数额巨大,且案发时尚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刘宏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贿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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