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精神病人在精神病院两次呕吐后,精神病院将其送回家中,让其两名同样残疾的父母照顾。结果,3个多小时后,病人就在家中死亡。死者父母认为医院存在过错,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杨进和刘琳是一对夫妻,杨进为三级精神疾病患者,刘琳为三级智力障碍患者。1991年,夫妻俩生下儿子杨华。不幸的是,随着杨华慢慢长大,在精神方面也显现了问题。2004年,杨华被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伴强迫症。2007年4月,杨华被送进某精神病院治疗。其间,出院治疗阑尾炎症。康复之后,杨华又于2007年6月再次住入精神病院进行治疗。2008年9月底的一天深夜,医院将病重的杨华送回家中,杨华不幸于第二天凌晨死亡。
杨华的父母都为残疾人,他的监护人是他的叔叔。死者的叔叔赶到南京,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后,认为精神病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说:“院方在病人出现病重情况的时候,应当首先抢救病人,而不是把病人送回家,结果耽误了抢救最佳时间,所以杨华的死亡被告要负全部责任。”死者的叔叔与院方多次交涉此事,但是院方拒绝了赔偿要求。无奈之下,死者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共90余万。
法院审理查明,杨华死亡之前的9个小时有呕吐现象,死亡之前6个小时再次呕吐。死亡前3个半小时,杨华在精神病院医护人员的护送下回到家中,医护人员让杨华的父母照顾生病的杨华。照看了3个半小时之后,杨华死亡。
法院认为,精神病院在不能明确病情的情况下将患者送回家中,违反医疗常规,其行为存在过失。最后,判决医院赔偿7万8千多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
通讯员 余言 快报记者 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