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医疗救助补助与城镇医保、新农合实现同步结算……记者昨天获悉,由江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卫生厅四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日前出台,江苏将把医疗救助制度与居民医保、新农合等相关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力争到2010年,在全省全面实现医疗救助实时结算。据初步统计,这一救助制度将惠及全省200万困难群众。
城乡医疗救助将覆盖所有困难家庭
据了解,江苏将逐步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至全省所有困难家庭。《意见》明确救助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市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和符合救助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等困难群众。
此外,江苏还将逐步把其他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中大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特殊困难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具体界定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经济条件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支付能力以及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确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医疗费自付部分补助将不低于30%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各类对象,经审核备案后直接纳入医疗救助数据库。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保救助对象100%纳入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按规定给予救助。
有关人士解释,救助对象参加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的费用,主要由财政负担,诊疗费用经医疗保险补偿后,还要逐步降低或取消起付线,合理设定封顶线和补助比例,并向患大病的救助对象倾斜。救助的对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对象类型实行不同比例补助,补助比例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自付费用的30%。比如总医疗费用花了1万,医保报销了一半,剩下的5000元是个人自付部分,还能享受至少30%的医疗救助,即再报1500元,个人实际只要掏3500元。
特困人员可享实时医疗救助
吃低保的于大爷动手术住院,一下子花掉2万元。他享受居民医保,但出院时要先垫付医疗费,再拿发票去报销,申请救助。于大爷犯了难,他没钱垫付,只好先去借。记者了解到,目前,江苏不少地方对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的补助采取事后支付的办法,救助对象患病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要个人垫付,然后凭相关证件或材料到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医疗救助。部分救助对象因不了解具体的办理程序和手续或无力支付个人垫付费用而放弃治疗,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救助效果。
往后,这种情况将会改变。新出台的《意见》规定,医疗救助对象每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实行救助补助与城镇医保、新农合同步结算。江苏将根据救助对象不同医疗需求,开展医疗救助服务,全面推行医疗补偿、医疗救助与个人自付“一单清”的结算服务。快报记者 项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