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贵阳10月5日专电(记者 王新明) 贵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的通告》,规定对未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登载及宣传商品房销售广告。
通告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以发放VIP卡、进行预购登记、收取认购金、收取购房人的存款凭证、要求以购房人的名义在银行存入资金并签订房源预留协议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闻媒体包括报纸、电台、电视台、流动广告、户外广告等登载、宣传商品房销售广告时,应提供该销售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登载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