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押运员一唱一和
侵吞公司财物两人领刑
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职务侵占犯罪案件,依法判决驾驶员王某、押车员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李某均系常熟某铝业公司的职工,王某担任该公司的驾驶员、李某为王某所驾车辆的押车员,王、李两人从事公司铝制品的运送工作。在货物运送过程中,两人发现客户处因质量问题的退货也由他们从客户处直接拉回公司,公司在退货的环节上审查不怎么严,心想从中有利可图,遂起贪念之心。经合谋,两人于2009年6月间,分别利用职务之便,先后2次将某客户退回其公司的不合格铝合金型材1255公斤在运输途中私自转卖,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255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李某已退出所得赃款;涉案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分别利用担任某公司驾驶员、押车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两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已退出所得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李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钱新才 王鸣燕 王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