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
针对国内多家网站关于“贫困县女检察长和她的名车”的热帖,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纪委12月4日的调查结果显示:女检察长刘丽洁的“豪车”是从当地一家企业借用的。
即使女检察长的“豪车”真是“从当地一家企业借用”,然而,对这种“借用”做法是否错误,对“借用人”是否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理,这个调查结果却不着一墨。难道,这个“借用”真那么合理合法,理直气壮吗?
根据调查结果,阿荣旗人民检察院现有10辆车,就算是刘丽洁乘坐的别克车出了故障,需要维修,还有其他车可用,为何一定要向外借车,而且一借就借豪车?而且,这一借就借了一个月。如果网民不曝光,还不知猴年马月才能归还呢。
官员向辖区的企业或者个人“借用”汽车,本身就是牟取不正当利益。官员与辖区的企业、公民,即使是朋友,也因为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能进行利益往来,否则就可能破坏公权力的纯洁性。检察院掌握了批捕、公诉、对职务犯罪侦查的权力,辖区的企业或多或少要与其打交道,求助于检察机关。这种利益与权力的纠葛,就可能影响检察权的正当行使。
官员向辖区的企业或者个人“借用”汽车,同样是滥用权力的体现。无论是检察长还是政府官员,伸手向辖区企业借车,即使有企业不愿意将车借出,但仍然不得不慑于公权的淫威将车借出,那么,官员就是在利用权力进行讹诈。
另一方面,有些企业是非常愿意将车借出,并且希望“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但是,“来而不往非礼也”,官员也心照不宣,权力在“借用汽车”过程中,成为交易的牺牲品。“借用”汽车不仅可能违纪,还涉及犯罪。山东省发改委能源交通处原副处长陈晓平就因“借用”汽车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
(作者:杨涛 原载于12月7日《东方早报》,本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