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社评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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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3 月 22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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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底线
  编者按:上周二开始,我报评论员连续四天就“公平正义重在落实“为主题,撰写了系列社评,在读者中产生了一定反响。政府部门也有触动,因为社评中联系了江苏一些实例。但我报社评立意还嫌浅显,对公平正义的社会学上的阐释不够,因此,在系列社评结束后,南京大学学者景凯旋先生应约撰就《守住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底线》,刊发如下,意在给公民和政府对公平正义的现实理解和实践以启示,也为本报“公平正义”系列社评画上句号;同时,我们也选择几篇读者来稿,与景教授一起共同探讨“公平正义”的社会内涵。

  景凯旋

  自古以来,公平与正义便构成人类社会的基石,今年两会上,政府也提出要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并将其定为今后的中心任务。但作为社会的一个基本价值观,公平与正义的内涵历来都是众说纷纭,各执一端。当前的贫富悬殊不是公平与正义,过去的绝对平均同样不是公平与正义。那么,什么才有可能是建立在全社会交叉共识上的公平与正义观念呢?在这方面,美国政治学者罗尔斯曾作过有益探索,在他看来,正义就是指所有社会价值,举凡机会、收入与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平等地分配,事实上的不平等应当符合社会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

  为此,罗尔斯提出正义的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与人人享有的类似的自由权体系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总体系。第二个原则是,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它们(1)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符合正义的储蓄原则,以及(2)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官职和职务联系起来。第一原则涉及自由、权利,第二原则涉及公正、平等。也就是说,公平与正义应当使人人享有的权利不断加强,不太平等的权利必须是具有较少权利的人群能够接受的,同时要扩大他们的机会。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这是不争的事实。但同样明显的事实是,这种发展是一种权力控制下的市场效率经济的结果,因而具有先天的起点不公正的特点。然而,权力从来不等于市场,效率也绝不等于公正。公平与正义关乎人的尊严,所谓“端起碗吃肉,搁下筷骂娘”即是由于此。由于在追求经济效率的同时忽略了社会公平与正义,造成不合理的贫富悬殊、公权力滥用及公民权利的缺失,越来越多的群体性事件已经开始引起社会的失衡。在一些地方,这些事件往往已成为一种社会泄愤的表现。

  就目前人们所关心的问题,如就业、收入、土地、住房、医疗与教育等而言,罗尔斯所说的两个原则我们都没做到。正如学者秦晖所言,我们现在既没有放任主义国家的平等问题,也没有福利国家的自由问题,而是公民既缺少权利,也缺少福利的问题。具体说来,诸如暴力拆迁、钓鱼执法、血汗工厂、食品安全、强征土地、司法枉判、打压上访人员、压制舆论批评等属于权利的缺失,而官员以权谋私、国企垄断资源、公务员及国企高管高收入、入学就业仍得靠关系网络、蜗居蚁族现象以及弱势群体看不起病上不起学,则属于公平的缺失。近年来“被”字句盛行一时,正是表现出公众对缺乏公平与正义的无奈诉求。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公平与正义,但却有着公平与正义的绝对底线,那就是罗尔斯所说的,不太平等的权利与福利必须是弱势群体所能够接受的,必须符合他们的最大利益。中国普通老百姓的承受能力是无与伦比的,他们所要的只是最低限度的公平与正义,是权力者要遵循自己制订的规则。事实上,各地许多矛盾与冲突往往都是由于公权力违背了法律与政策,无视甚至侵犯了公民的权益,突破了民众能够承受的底线,使社会危机爆发出来。

  从根本上讲,这种权利与公平的双重缺失是与某些政府部门权大责小,甚至与民争利分不开的。因此,要解决公平与正义的问题,关键是要改变权力缺乏制约的状况。一个良序的社会,必然会从正义第一原则引出限权的诉求,从第二原则引出问责的诉求。也就是说,实现公平与正义,既要限权,也要问责。这也是建立问责制与服务型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而唯有冲破特殊利益集团的阻碍,尽早做出问责与限权的具体制度安排,建立起各种可行的福利制度,为弱势群体创造更多改善自身境遇的机会,公平与正义才会得以真正实现。对此,我们寄望于执政为民的改革者,也寄望于全社会的推力。

  (作者系南京大学海外教育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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