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项由“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修改为:“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作为外国人不准入境的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也做了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