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拒绝签字致孕妇死亡案:
法院终审
认定医院无过错
昨天下午,“丈夫”肖志军拒绝签字致孕妇李丽云死亡案,在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宣判。法院驳回李丽云家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3月24日,此案二审开庭时,李丽云的父母坚持认为朝阳医院在诊疗、急救措施中存在明显过失,要求重新对李丽云的死亡进行司法鉴定。经过审理,北京市二中院驳回了他们的申请。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已通过合法程序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朝阳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论,朝阳医院作出的初步诊断和处置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过错。医院对李丽云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不足,但李丽云的死亡主要与其病情危重、病情进展快、综合情况复杂有关,医方的不足与李丽云的死亡无明确因果关系。
北京市二中院终审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同时,对于本应由李丽云父母承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万余元,法院认定他们经济困难,准许免交。
宣判后,李丽云的父母情绪激动,甚至拒绝领判决书。李丽云的母亲李小娥说,她最近在寻找肖志军,前段时间还去了肖志军的湖南老家。她听肖志军一老乡说,去年8月,肖志军曾出现在湖南郴州,但她前去寻找未果。
李小娥称,她现在南六环打工,打算留在北京继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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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1日,孕妇李丽云因呼吸困难被肖志军送到朝阳医院京西分院治疗。医院建议剖腹产手术,但肖志军始终拒绝签字。当天,李丽云和腹中的孩子双亡。2008年1月,李丽云的父母提起民事诉讼,将朝阳医院和肖志军告上法院,后又撤回对肖志军的起诉,将索赔数额确定为121万元。
2009年12月,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医院不构成侵权。医院出于人道考虑,愿意给予患者家属一定的经济帮助,法院判令医院给付李丽云的父母李小娥夫妇10万元。据《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