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飞菲和前夫张鹏在离婚后又同居生活6年多。6年后,张鹏有了别的女人,并和别人结了婚。二人再次分开时,李飞菲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分割二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却因提供不出具体财产证据,被崇安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今年41岁的李飞菲是苏北人,10年前来到无锡打工期间结识了无锡小老板张鹏,两人认识不久后同居,2001年9月二人在无锡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因琐事争吵不休,2003年两人协议离了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
刚离婚一个月,还同在一个屋檐下的两人寂寞难耐,又住到了一起。就这样,两人共同生活到2009年。2009年10月张鹏与别人结了婚。二人再次分开后,李飞菲向张鹏索要同居时的财产,但遭到拒绝,李飞菲便将前夫告上法庭,李飞菲称前夫在无锡有房产和股票,价值60多万元,大部分为他们同居生活期间所得,请求法院判决前夫返还同居期间的财产20万元,儿子由前夫抚养,但应协助自己每星期行使探视权。
在法庭上,张鹏称,离婚后前妻是自愿与自己同居的,而前妻要求分割的财产都属于自己个人财产,她主张分割财产应该提供证据。前妻想看儿子是可以的,但每月只能一次,且每月应支付抚育费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当事人同居期间的所得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李飞菲与前夫离婚后,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即共同生活,属于同居关系。对李飞菲所要回的财产,前夫予以否认,李飞菲也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所以驳回她的诉讼请求。据婚姻法规定,李飞菲可每个月探视儿子一次。(文中均为化名)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