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2版:今日观察/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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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拆损害干群关系,“贪腐”是根子
· 分明是政府钓鱼,哪是敲诈政府?
· 实现同工同酬
行政事业单位要带头
· 公务接待何来秘密和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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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5 月 7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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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同工同酬行政事业单位要带头
  我国《劳动合同法》虽然明确了“同工同酬”,但“同工不同酬”仍无处不在。同样的单位,同样的工作,正式工/劳务工,固定工/临时工,不同身份的员工,待遇往往天差地别。5月6日的《人民日报》用一个版的篇幅报道了用工“双轨制”和“同工不同酬”的尴尬现实,并疾呼“停止双轨用工”。

  “同工同酬”本是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操作细则,再加上行政事业单位的“榜样”,企业也就没有了“同工同酬”的想法。我熟知的县级税务部门就是这样,几乎都有包括文秘、司机、门卫、食堂厨师在内的临时工,不只是同工不同酬,这些人很多连社会保险都没有。

  企业搞同工不同酬,那是为了省钱,行政事业单位没必要在用工上省钱,因为省下的钱也是纳税人的,况且行政事业单位几乎都不差钱,它们搞同工不同酬,是“官本位”的等级观念在作祟,没有用工平等的基本理念。去年年底有多家媒体相继报道说,人社部正在研究工资支付统一立法,并计划将同工同酬写入法规。同工同酬本就是法律规定,只要执行就可以了,何须再入法?但紧接着,人社部一权威人士紧急“辟谣”。你看,人社部尚且对同工同酬“讳莫如深”,无怪乎有网友说“同工同酬只是传说”。

  其实,同工同酬不是传说,它已经写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目前缺的是全面执行,尴尬的是想执行就执行,不想执行也没有制度去问责。用工双轨并一轨,这是历史的必然,说到破冰,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先行一步,无条件地执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然后再以“铁腕”重典强制企业执行。

  同工同酬事关公平正义,法不强制何以为法!(张魁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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