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顾建兵 记者 何洁)国航航班延误7小时后,乘客陈女士在国航安排的宾馆内意外身亡。死者亲属在与国航签订调解协议拿到10万元补偿后,却又将机场及入住宾馆一起诉至法院,索赔20余万元。昨天,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为机场及宾馆均已尽到相应义务,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2009年8月2日下午5点左右,陈女士带着儿子来到了南通市兴东机场等待登机。他们即将在傍晚6点10分乘坐国航的航班,飞往北京探亲。由于天气原因,第二天凌晨1时许,因确定航班取消,兴东机场将包括陈女士及其儿子在内的大部分旅客送至市区吉华宾馆住宿。早晨7时许,陈女士的儿子发现陈女士早已没有了呼吸。
当天上午,南通市公安局法医解剖中心对陈女士的死亡原因进行了尸表检测,确认陈女士系猝死。
2009年8月5日,国航与陈女士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国航同意出于人道主义对陈女士家属一次性支付丧葬费、安抚金、交通费等共计10万元。双方约定此事为一次性调解。
拿到国航10万元的补偿款后不久,陈女士家属认为当天陈女士在机场滞留时间过长、兴东机场服务不周到及在吉华宾馆入住过程中受到了不恰当的服务,给陈女士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折磨和身体伤害,最终导致了陈女士的意外死亡。于是又将兴东机场及吉华宾馆一起告上法院,要求赔偿2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