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吴杰)张先生近日在珠江路某电脑城买了一台新电脑,回去才发现,电脑已经被人用过了。经检测,发现这是一台样机。张先生与销售商交涉,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但销售商只同意退款,不同意赔偿。为此,张先生表示要打官司。
上周,张先生来到珠江路某电脑城,看中了一款品牌台式机,价格7500元。业务员说这款电脑卖得比较好,仓库只剩一台了。张先生问:“最后一台是新的吧?”业务员再三保证,这台电脑为合格产品,从未使用过。张先生听对方这么说也就放心了。
但是,等张先生把电脑带回家后,才发现电脑外观有摩擦的痕迹,打开使用发现,电脑的插口比较陈旧,操作起来也有些问题,很可能已经被人使用过了。为此,张先生找到销售商交涉,并把电脑送去检测,这才发现这台电脑竟然是摆在柜台上的样机。
张先生明白真相后,觉得销售商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货,并要求销商商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销售商坚持认为,把样机当新机出售,是工作人员一时疏忽导致的。销售商只同意退货,不同意张先生提出的赔偿要求。为此,张先生咨询了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的夏少文律师,想知道销售商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退一赔一是否于法有据。
夏少文认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应承担“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他认为,销售人员从仓库提货,一般不可能提成柜台上的样机,应该是故意把样机作为新电脑出售,这样的行为已构成了欺诈。
按照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除退货退还货款外,还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服务费用的一倍。因此,张先生可以要求销售商退货,退还7500元货款,另赔偿7500元损失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