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七旬的老太太在农贸市场买菜时不慎滑倒摔伤,农贸市场有没有赔偿责任?近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农贸市场的管理方赔偿了伤者3.5万元。
2007年10月,原告丁奶奶在小区附近农贸市场买菜,蔬菜区地面潮湿、光线暗淡,还有不少烂菜皮遗留在过道上,丁奶奶踩在烂菜皮上滑倒在地,年近七旬的她立刻晕厥了过去,周围市民见状立刻报警将老人送至医院治疗,后经诊断确诊为腿部粉碎性骨折。丁奶奶及其家人认为,农贸市场没有及时清理过道垃圾,致使老人滑倒受伤,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农贸市场作为一个经营场所,其管理者有责任保持菜场环境有序,对进出菜场的人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老人因堆积在过道上的菜皮而滑倒,说明菜场管理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法院的调解下,农贸市场的管理方赔偿丁奶奶3.5万元。赵淑雯 赵沈宇